唐山科技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確保國家和學院的各項資助政策、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須依據其家庭經濟狀況,不能加入其他非經濟因素。堅持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等解困型資助項目是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兜底線”的功能定位。
第二條 精準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做好我院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決定資助政策落實效果的基礎性工作。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通知》(教財廳【2016】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認定標準和條件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分為一般困難、困難和特殊困難三個檔次。
第五條 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學生可申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
1、烈士或優撫對象的子女;
2、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
3、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
4、低保家庭子女;
5、孤兒和殘疾學生;
6、單親或父母任意一方喪失勞動能力的貧困家庭學生;
7、來自邊遠貧困地區的貧困家庭學生;
8、父母務農多子女的貧困家庭學生;
9、父母雙雙下崗的多子女的貧困家庭學生;
10、家庭月平均收入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標準的;
11、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經濟受到嚴重損失的;
12、因父母患有重大疾病,致使家庭經濟困難的;
13、在校期間其家庭經濟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和基本生活費用)的;
14、其他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
第三章 政策宣傳與教育引導
第六條 提高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政策的宣傳,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學院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將同時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在每學年末,向在校學生發放《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及在校學生要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
第七條 已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只提交《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不再提交《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各學院認定評議小組要認真組織學生填寫《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并負責收集《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第八條 各系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引導學生如實提供家庭經濟困難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應告知所在系做出調整。做到既不應隱而不報,更不能夸大虛報。對申請資助時弄虛作假的學生,要以適當方式予以懲戒。
第四章 認定工作機制與原則
第九條 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機制。學院設立四級資助認定工作機制。院學生資助(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監督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工作部)負責組織、審核、指導、管理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各系學生資助(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審核本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班級學生資助(國家獎助學金)評議小組負責對本班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組織民主評議、初步認定工作。
第十條 認定工作每學年初進行一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民主評議和學院評定相結合。
第十一條 各系學生資助評審委員會,由系書記擔任主任,輔導員、學生代表等有關人員擔任成員(7人以上的單數人員組成)的認定工作組,具體組織和審核本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系學生資助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應在本系進行公布。
第十二條 各教學班,成立以輔導員為組長,班委會成員和學生代表擔任成員(單數人員組成)的班級學生資助評議小組,負責本班的民主評議和初步認定工作。班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級總人數的10%。班級評議小組成員名單應在本班內公布。
第五章 認定程序與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各系通過政策宣傳,組織學生填寫、提交《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由班級學生資助評議小組,在保護受助學生尊嚴和隱私的前提下,在本班學生中通過訪談、觀察、了解等方式,對提交申請學生在學習、生活期間的消費等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深入了解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經過班級評議小組評議確定初步認定人選,并報系學生資助評審委員會審核、認定。
第十四條 系學生資助評審委員會根據學生提交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以學生家庭人均收入,參照學生家庭所在地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依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條件,并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認真組織審核、認定,確定本系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本系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上報學院學生資助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 學院學生資助評審委員會認真審核各系學生資助評審委員會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各系學生資助評審委員會意見后予以更正,最終認定結果在全院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匯總、審核各系審核通過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和檔次,并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第十七條 各系每學年應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院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取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
1、因違法、違規或違紀而受到處罰、處分的;
2、不珍惜國家和學院給予的資助,有吸煙、酗酒、大吃大喝、使用高檔消費品等鋪張奢侈行為的;
3、提供家庭經濟收入證明不屬實的。
第十九條 要提高資助政策及執行情況的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要進一步做到“四公開”:所有資助項目要公開,所有申請條件要公開,所有評審過程要公開,所有資助結果要公開。
第六章 權益與隱私保護
第二十條 各系學生資助評審委員會應將審核通過后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在本系范圍內公示期間,對于有異議的,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學生對本系學生資助評審委員會的答復仍有異議的,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復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學生反映情況屬實,應與相關系進行協調,做出調整;對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的,可向學院學生資助評審委員會提請裁決。
第二十一條 及時發現那些困難但未受助、不困難卻受助的學生,及時糾正認定結果存在的偏差。
第二十二條 公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受助情況的內容,不能涉及學生個人及家庭的隱私;評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時,不能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難。
第二十三條 宣傳學生勵志典型時,涉及到受助學生的任何事項,都應征求學生本人的同意;采用隱性的方式,避免大張旗鼓的發放款式相同、規格統一的資助物品,把困難學生與非困難學生割裂區分開。
第七章 資助金分配
第二十四條 精準分配資金名額,明確重點受助學生。分配資金和名額,不搞簡單的劃比例、“一刀切”。在分配資金和名額時,要統籌考慮不同專業、不同年級、學生經濟困難程度等因素。
第二十五條 學院學生資助評審委員會審核、評議時要把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作為重點資助對象。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生。本辦法由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