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風建設,維護學術道德,規范學術行為,營造有利于科學發展和學術創新的學術氛圍和制度環境,造就一支作風嚴謹的高素質學術研究隊伍,增強我院的學術競爭力和影響力,按照教育部《中共教育部黨組關于強化學風建設責任實行通報問責機制的通知》(教黨函〔2016〕24號)和中共河北省委高等教育工作委員會、河北省教育廳《轉發教育部黨組關于強化學風建設責任實行通報問責機制的通知》(冀教科〔2016〕17號)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院所有從事教學科研人員及在校就讀學生,亦適用于其他以唐山科技職業技術學院為其學術研究成果署名單位的人員。
第二章 學術規范
第三條 在學術活動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尊重他人科研成果,尊重他人知識產權。
第四條 學術引文應當遵循以下規范:
(一)學術作品應當注重原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的引用。凡引用他人觀點、方案、數據資料等研究成果,均應明確加以注釋,不得僅以在文后列舉“參考文獻”的方式籠統注釋。
(二)凡從他人研究成果中轉引文獻資料,應當在注釋中以“轉引自”方式說明。
第五條 學術成果應當遵循以下規范:
(一)提倡把學術史的考察作為學術成果組成部分,在繼承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進行學術觀點創新。
(二)學術成果署名應當實事求是,并在前言或后記中明確署名人的寫作分工和學術貢獻。
(三)學術成果不應重復發表。
第六條 學術評價應當遵循以下規范:
(一)學術評價應當以學術價值或社會效益為基本標準。對基礎研究成果的評價,應當以學術積累和學術創新為主要尺度;對應用研究成果的評價,應注重其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二)學術評審意見應當嚴謹、準確,禁用夸大和夸張詞語。
(三)評價機構和評審專家應當對其評價意見負責,對評議過程保密。
第七條 學術批評應當以學術為中心,以文本為依據,以商榷為方式,不得進行人身攻擊或人格侮辱。
第三章 學術不端行為界定
第八條 學術不端行為是指學院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學術成果。
(三)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四)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
(五)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六)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七)其他根據高等學;蛘哂嘘P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制定的規則,屬于學術不端的行為。
第四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查處
第九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是學院最高的學術審議機構,負責指導、監督、調查、認定和處理學院有關人員學術規范行為,是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和處理機構。學術委員會根據其職責和權限對學術不端行為進行查處。必要時,學院學術委員會會同其他部門聯合進行查處。
第十條 對學院及有關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院內外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向學院學術委員會舉報。舉報的形式分書面舉報和口頭舉報。
第十一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設在科研信息處)接受對學術不端行為的實名舉報、有事實根據的匿名舉報和媒體舉報,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二條 調查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應本著實事求是、嚴謹慎重的態度,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尊重和維護當事人的尊嚴和正當權益,正確把握學術不端行為與正當學術爭論的界限。
第十三條 對涉及學院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按以下程序調查處理:
(一)收到涉及學院人員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材料或在接到上級部門轉辦的對涉及學院人員學術不端行為舉報材料后,應當在5個法定工作日內,由學院學術委員會組織不少于3人的調查組,調查組由具有相當學術聲望、辦事公正且和調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組成。秉承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開展獨立調查取證。調查組應當在20個法定工作日內調查完結并給出明確調查結論,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
(二)調查組負責收集分析有關材料,并與舉報人、被舉報人和其他知情者等面談,了解相關詳細情況。在規定期限內對舉報內容進行事實認定,并形成書面報告。報告應包括:調查過程,與調查相關信息的來源,詳細的調查結果和證明材料,確定是否有學術不端行為及其嚴重程度,有關人員應負的責任。報告呈交之前須提供給被舉報人閱讀并作書面答復(該答復作為報告附件附后)。
(三)學院學術委員會應當在調查組給出調查結論后的5個法定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包括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公布調查組的調查結論。
(四)調查處理過程中依法保護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名譽權和隱私權。在有關舉報未被查實前,調查機構和參與調查的人員不得公開有關情況;確需公開的,應當嚴格限定公開范圍。接到舉報后,在未作出調查結論之前,學院保障被舉報人的正常教學、科研活動和相關利益。保護公眾利益、舉報人利益和被舉報人的申訴權利以及相關當事人的知情權。
(五)當事人(包括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如對調查結論存在異議,可在接到審議結果后10日內,向學院學術委員會提出異議。
(六)對持有異議的投訴材料,應當重新組織調查組再次進行審議。在接到持異議的投訴材料后的10個法定工作日內組織專家進行重新審議,并給出明確審議結論。
第五章 處罰措施
第十四條 對于經確認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我院教師,給予以下處理:
(一)對于情節較輕、未造成不良影響的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學院將在得出學術不端行為結論所在年度不接受其相關科研項目的申報;不接受其相關成果的統計和獎勵申報;取消其相關成果的科研工作量統計及獎勵;撤消其相關研究項目并追回研究經費;撤消其相關成果所獲榮譽稱號。同時,得出學術不端行為結論所在年度在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職務晉升、專業帶頭人和骨干教師遴選,以及評優、評先等事項中,實行一票否決。
(二)對于情節較重、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除按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處理外,將根據情況由學院分別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等處分。同時,3年內在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職務晉升、專業帶頭人和骨干教師遴選,以及評優、評先等事項中,實行一票否決。
(三)對于情節特別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除按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處理外,將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撤職、開除公職等處分。
第十五條 對于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我院學生,給予以下處理:
(一)對未給學院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一般違規者,由所在系(院)會同學生處、教務處,給予口頭提醒和警告;屢教不改者,在全院進行通報批評。
(二)給學院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在校生,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等處分,學院取消或建議取消該生由此而獲得的榮譽和資格;已畢業離校的,根據問題的具體情況和嚴重程度,通報所在單位,直至撤銷其所獲畢業證書。同時,對其相關指導教師,視其情節,可采取暫;蛘呷∠渲笇Ы處熧Y格等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 對于在我院學習和工作的進修人員、特聘教授、兼職人員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情節較輕者,給予口頭提醒和警告;情節嚴重者,通報所在單位,直至取消其相應學習和兼職資格等。
第十七條 學術不端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的,由有關司法部門或行政部門處理,違反有關項目管理規定的,由項目主管部門處理。同時,學院根據有關規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八條 對于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結果,將在學院網站的學風建設專欄進行公示。對經查證核實,沒有學術不端行為、受到不正當指控的人員,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和消除不良影響。對舉報人捏造事實、故意陷害他人的,視其情節,按照學院有關規定處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以維護學院和被舉報人合法權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學院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